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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关于2024年7月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时间: 2024-09-24 15:36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关于2024年7月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辖区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2022 年第 10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粤交〔2021〕1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能监管系统”)的监测数据及省市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现将 2024年7月份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测数据情况

(一)2024年7月各地市风险排名前10运输企业涉及我区有:客运企业清远市恒邦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宏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危运企业清远市昊源运输有限公司、清远中航石油有限公司鸿兆分公司,10台以上重货业户无,10台以下重货业户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张芳旺货物运输服务部、清远市清新区营奋道路运输服务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刘万伟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

(二)2024年7月各地市风险排名前10运输车辆涉及我区有:客运企业清远市恒邦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粤R79428),危运企业清远中航石油有限公司鸿兆分公司(粤RL8818)、清远市昊源运输有限公司(粤R71758),重货业户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张芳旺货物运输服务部(粤R67752)、清远市清新区营奋道路运输服务部(粤R74801)、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国洪货物运输服务部(粤R07330)。

(三)2024年7月份超速车辆报警、疲劳驾驶车辆报警、抽烟车辆报警、接打手持电话车辆报警、遮挡摄像头运行车辆、疑似屏蔽信号运行车辆、本月内从未上报数据的车辆等有关情况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道路运输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要按要求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及时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的违规问题;对不具备专职监控人员配备条件的中小运输企业和个体业户,鼓励委托第三方监控机构开展监控工作,以解决专职监控人员配备难、成本高和监控不专业等问题,将车辆运行的全过程纳入到实时监管当中。

(二)规范车辆监控设备安装和使用。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为所属车辆安装使用符合我省技术标准的车载监控设备,并加强对监控设备的日常检修排查,对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或者数据不能正常上传的不得安排运输任务。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各道路运输单位应当确保车载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对因设备参数阈值设置不合理、监控摄像头位置不正确、没有上传照片视频等原因产生的预警,不予认定为误报。各道路运输单位应教育引导所属驾驶员正确认识监控设备在风险提醒和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养成良好的安全驾驶习惯,不得屏蔽破坏车载监控设备。

(三)针对疑似屏蔽信号、遮挡摄像头运行的车辆,请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加强排查整改,对设备问题要及时检修处理,对查实违规的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逃避监管行为的条款进行处理。

(四)针对长期不上传数据(不上线)的车辆,对未入网的车辆要停运整改(以省运政系统的车辆状态为准),未入网前不得恢复运营;对超过 30 天未上线的车辆,短期内没有运营任务的,应在省运政系统中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对已经退出营运市场的车辆,应在省运政系统中办理车辆退出营运业务。

(五)针对风险排名前10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我局将通过行政执法、约谈通报、挂牌督办、业务限制等手段进行重点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1.风险排名前10运输企业情况.xlsx

附件2.风险排名前10运输车辆情况.xlsx

附件3.超速车辆报警情况.xls

附件4.疲劳驾驶车辆报警情况.xls

附件5.抽烟车辆报警情况.xls

附件6.接打手持电话车辆报警情况.xls

附件7.遮挡摄像头运行车辆情况.xls

附件8.疑似屏蔽信号运行车辆情况.xls

附件9.本月内从未上报数据的车辆情况.xlsx

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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